安徽设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

发布日期:2023-02-09 08:40作者:经信局站管来源:安徽省经信厅阅读:字体【  

  1月30日,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印发了《安徽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安徽省政府统筹资金13亿元,设立省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投放力度,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普惠型小微企业注册地需在安徽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且无逃废债等失信记录。但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等企业。

  根据《暂行办法》,风险补偿引导资金补偿对象为各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申请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的贷款项目,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时,纳入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的贷款项目必须为新发放的银行贷款(含续贷)。银行贷款项目中由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项目,对银行不予以风险补偿。另外,申请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的贷款项目中,当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超过4%时,即暂停办理该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4%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的补偿条件为:(一)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二)不良贷款项目符合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等级为“可疑类、损失类”的。(三)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150个基点,其中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200个基点。(四)贷款授信审查时,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在其他贷款机构没有未偿还逾期贷款。(五)相关贷款业务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并保持线上线下数据一致。

  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的补偿标准为:(一)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按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于皖北地区和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按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标准的60%给予补贴。(二)省级风险补偿上限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的7.5%;对于皖北地区和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上述标准提高至9%。(三)该笔贷款属于普惠型小微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首笔贷款,或是以信用方式获得的贷款,省级补偿标准上限提高至15%;对于皖北地区和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上述标准提高至18%。(四)各级政策资金对银行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本金金额的80%。(五)该政策与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省级风险补偿支持政策不同享。

  另外,我省通过设立省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引导各市出台相关风险补偿政策,形成省市联动格局。利用风险补偿政策的出台推动奖补政策数字化定义,逐步实现奖补政策的“免申即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