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经济运行局:
为推动我市智能家居产业发展,我局制定了《滁州市智能家居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办法》要求组织相关企业申报。
滁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9月10日
滁州市智能家居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我市智能家居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家居企业,是指:
(一)利用信息技术开展智能家居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工业设计、生产流程改进、质量管理、产品生命周期管理建设,生产与智能家居相关产品或为智能家居产品生产提供关键性设备的企业。
(二)开发智能家居软件、信息技术服务和智能软件生态企业。
第二章 认 定
第三条 市智能家居企业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四条 申请市认定智能家居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滁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2 年以上。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 2 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 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五条 市智能家居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照市智能家居企业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并将推荐企业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地推荐的智能家居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初评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和现场核实,并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 2 年内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进行核查。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及核实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市智能家居企业名单。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确认的市智能家居企业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七条 市智能家居企业认定结果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60 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智能家居企业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智能家居企业资格。
(一)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二)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市智能家居企业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因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被撤销市智能家居企业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级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